瑞拓讲堂-娟娟细语,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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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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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有云:“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十分重要的一种合同,在“合同”的发展演变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地位。
众所周知,当你想从事经营性行为时,房屋场地往往是必不可缺的,而实践中房屋场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目的条款就发挥了很大作用,是解决双方纠纷、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期瑞拓讲堂,特邀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为大家带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律实务的相关分享交流。
王娟律师首先结合《民法典》第703条的法律规定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即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并对房屋租赁合同所要涵盖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说明,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类型进行了细分。
接下来,王娟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以来的执业经验,详细剖析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十大常见法律问题。例如,未履行合法手续的转租、转租后次承租人拖欠租金、房屋托管公司“跑路”房东和租客如何处理、公司设立阶段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并针对十大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案。如房屋托管公司跑路,若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则房东基于房屋所有权,在与托管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权收回房屋。若业主与托管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即让托管公司代理房东以显名或隐名方式出租房屋,那么因托管公司违约(或跑路),房东解除委托合同后,如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在租客未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房东无权收回房屋。
最后,王娟律师以案说法,条分缕析的将解除主体分为出租人解除和承租人解除两大板块,并根据各自的特性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分析论证。与会者与王娟律师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其干货满满的分享表示衷心的感谢。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场所的稳定关系到公司的良性发展。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仔细核实。出租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亦需尽到谨慎选址及验房的注意义务,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