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拓讲堂-浅析无权处分时买卖合同的效力
- 索引:262
- 发布时间:2021-11-12
- 点击次数:
- 加入收藏
- 发表评论
- 语音阅读
无权处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实施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日常生活中,因无权处分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较为常见,例如未经全体所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股权转让或者动产交易。在此类案件中,权利受损害一方通常会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主张该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求追回被无权处分之物。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对无权处分时买卖合同效力的界定,提升类案办理水平,本期瑞拓讲堂邀请赵刘中、姚旭东律师就无权处分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进行分享交流。
赵刘中律师、姚旭东律师首先就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发展轨迹进行如下综述:
(1)1999年《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2007年《物权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无权处分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对真正权利人和交易安全的双重保护,当真正权利人和相对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法律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给予保护,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要求,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接下来,二位律师以案说法,以近期所代理的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就案件事实,诉讼经过,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与会人员就自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与二位律师进行了探讨,大家各抒己见,智慧的火花伴随着激辩的思潮加深了现场每一位律师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培训交流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无权处分是民法上非常复杂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涉及到合同效力、权利瑕疵、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等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一直都是学术界及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次《民法典》在删去《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作出第597条规定,从立法层面实现了统一,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