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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拓资讯-瑞拓讲堂之浅析“过失性解除”~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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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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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为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理解、掌握与适用,提升类案办理水平,本期瑞拓讲堂邀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宇琪律师以《劳动法》三十九条为切入点,为大家带来有关“过失性解除”的分享交流。

张律师简明扼要的指出,《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有着严格的限定,仅有三种法定情形,即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依据第40条、第41条情形解除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照第39条情形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为“过失性解除”条款,即员工有过错、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过失性解除”需要用人单位对解除依据、员工过错事实等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一旦解除过错中有瑕疵,用人单位反而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因此,如何适用“过失性解除”,首先需要对“过失性解除”的法定情形有比较充分的把握。

张律师分别从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多重方面切入要害的为与会人员呈现了一场生动、详实的实务分享。与会人员就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与高律师进行了融洽、热烈的交流,本次分享、交流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多年以来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在疫情的影响下,诸多企业的发展均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我们坚信一切的困难都只是暂时的。云海荡朝日,春色任天涯。我们愿与各位合作伙伴一道,精益求诚,和衷共济,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优势,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为企业进行源头性的风险防控等诸多方面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以法之名,护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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